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照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报中国工程院审核批复。专业机构也可根据项目年度、中期检查等情况直接提出调整意见,报中国工程院审核批复;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审核批复,并报中国工程院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批复,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工程院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