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执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 制定机关
- 中国工程院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牵头单位执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