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第三十二条专业机构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拨款。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