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中国工程院进行合规性审核。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