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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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