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二十三条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制定机关
中国工程院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