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立项第二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申报书。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