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设立重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国工程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中国工程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统筹重点专项整体规划、战略布局和管理实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工程院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设立重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国工程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中国工程院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统筹重点专项整体规划、战略布局和管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