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