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要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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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