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或者延期使用境外外汇账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以他人名义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账户的,擅自改变境外外汇账户开户行、收支范围、最高金额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向外汇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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