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