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