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全国综合能源规划,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区域规划,结合石油天然气资源禀赋和生产消费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组织编制全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或在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中明确全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布局。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石油天然气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能源规划或石油天然气规划中明确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布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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