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造成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影响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安全运营,造成重大事故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由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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