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接入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接入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