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第二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运营标准、环境管理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风险隐患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不得以此为由擅自停止运营。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因维检修、更新改造等原因需要计划性短期停止运营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基础设施服务用户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必要的维检修周期和执行机制,协商落实维检修时间窗口。 经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管道保护、特种设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认定确不具备整改和消除隐患条件的,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运营的,应按其规定和要求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