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基础设施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输送管网等基础设施系统运行安全。 在发生管输事故等供应中断应急状况时,按照应急预案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优先保障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油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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