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第二十一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相关企业应当完善公平开放规则,完善服务用户准入、获得服务的条件和程序等使用机制和规则,按照规定向服务用户公开相关设施情况、服务能力、运行情况等信息或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石油天然气输送等服务。 鼓励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集中受理长期及固定时段服务能力申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基础设施服务用户现有服务合同已预定的能力,可在服务合同到期前申请延续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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