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第十九条

进出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资源量日偏差和累计偏差限值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超出偏差限值且基础设施服务用户未主动采取措施或不能自主平衡时,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采取措施对相关设施进出资源量予以限制,或采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动平衡措施,保障设施安全运营。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针对服务合同履约严重失信方,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获取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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