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推进所辖行政区域管网管输和销售分开,管输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成熟时实现产权独立。政府核定管输价格,确保设施第三方准入和使用,支持上游企业和下游城燃、工业等用户间直购直销。积极引导和推进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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