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推进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管道网络化水平,提升设施运营安全和供应能力。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中应对必要的互联互通方案提出明确要求。互联互通项目可作为单独项目投资建设,也可纳入相互连接的油气基础设施项目。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油气干线管道互联互通及油气基础设施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城乡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支持城乡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