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完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接入和使用机制,各类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均应支持符合政府规划、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设施接入(含管道上下载开口等)和使用。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制定企业实施细则,明确公平接入和使用的申请条件、工作程序和商务条款等。 石油天然气田开发项目(含页岩油气等非常规石油天然气)、煤制油气项目、大型炼化基地以及石油储备库、地下储气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等大型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应当接入国家石油天然气干线管网。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