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当落实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石油天然气规划等相关规划,优化决策程序,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条件,加快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投资建设。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股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鼓励符合资质、融资、信用等条件的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