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申 报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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