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 19-23 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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