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八十四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