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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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