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