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