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