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