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