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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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