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将公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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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