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供公众查阅。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