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八条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