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符合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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