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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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