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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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