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