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证券尚未发行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发行;证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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