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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