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未完成的,本次发行批文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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