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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