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交易所应当制定简易程序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交易所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交易所应当制定简易程序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