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