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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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