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二节 发行可转债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