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一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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