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三)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四)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