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三)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四)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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